(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靜電機推薦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曾犯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使用爆裂物等,不得擔任保全的規定。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擔任保全者,則不在此限。

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0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以及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原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訂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判刑確定,服刑後5年內,不得擔任保全,今天初審通過後,將5年改為1年,且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修正案將提報院會審議,不需朝野協商。

在委員會討論修法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目前保全業工作型態多樣,在公共場合上長時間與人、物直接接觸,涉及社會秩序及靜電抽油煙機安全,因此在兼顧民眾安全及提升保全業之信賴感下,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增列營業用抽油煙機曾犯重大危害公共危險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而此提議也獲得朝野立委及內政部的支持與通過。1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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